来源:星空体育在线网站 发布时间:2025-11-27 01:08:02
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姜某军与延边仁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延边仁某公司”)、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延边州农某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再审裁定,驳回双方再审申请。这起围绕图们仁某购物广场3号楼、5号楼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款的纠纷,历经图们市法院一审、延边州中院二审、吉林省高院再审审查,虽已有终审结果,但案件中的核心争议仍未得到彻底解决。
2006年4月15日,姜某军以图们市美心铝塑门窗加工厂名义,与延边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延边仁某公司)签订两份《塑钢门窗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该加工厂承包图们仁某广场及汪清仁某购物广场相关楼栋的塑钢窗、彩铝窗制作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部分以房屋抵付,同时明确了工程质量、验收、保修等条款。据了解,后续该房屋已被房屋开发商私自售卖。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1、4、6、8、9、10号楼等楼栋工程款完成结算,但3号楼、5号楼的工程款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成为后续纠纷的根源。
2007年,为解决工程流动资金问题,姜某军向图们市友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友某信用社”)申请贷款。2007年2月5日,延边仁某公司图们项目部向友某信用社出具联系函,载明“18栋(原告承包范围内)房屋为期房未最后完工,如因工程原因未验收,我公司愿承担由此所发生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2007年2月14日,友某信用社在未与姜某军正式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情况下,提前发放40万元贷款;同年3月20日,双方正式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30万元,期限自2007年3月20日至2008年3月19日,后友某信用社未发放剩余90万元贷款。2009年,友某信用社因贷款偿还问题将姜某军诉至图们市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姜某军偿还40万元本金及利息,解除未履行的90万元借款合同,同时判令友某信用社支付违约金306306元。该案经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姜某军最终履行了475798.41元贷款本息。
此后,姜某军以延边仁某公司开发楼盘未竣工导致其逾期偿还贷款产生利息损失为由,诉至延吉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75798.41元损失。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姜某军与友某信用社为借款合同相对方,延边仁某公司出具的联系函即便构成担保,也仅针对姜某军对友某信用社的还款责任,而非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双方无直接合同关系,姜某军主张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姜某军主张已完成3号楼、5号楼全部塑钢窗及彩铝窗施工,要求延边仁某公司按工程建设价格鉴定意见支付工程款1151762元及利息、鉴定费、经济损失等费用,并认为延边州农某行实际管控延边仁某公司,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在姜某军与延边仁某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中,延边仁某公司主张已支付的126800元为3号楼、5号楼案涉工程款,但该款项实际是针对其他施工内容的付款,与3号楼、5号楼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无任何关联。此外,延边仁某公司还提交2010年9月单方委托的检验报告,证明5号楼塑钢窗不符合国家标准,姜某军则认为该鉴定无双方一同参与,且延边仁某公司2013年自行拆除窗框导致没办法重新鉴定,原审未考量对方破坏鉴定条件的过错。
一审法院结合合同约定、施工事实核查及工程建设价格鉴定意见,认定姜某军实际安装了 3 号楼二层彩铝窗框、5 号楼塑钢窗框(含窗户扇),核定工程款为 554952 元,判决延边仁某公司支付该款项及相应利息,驳回姜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上诉至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核实合同约定施工楼号等事实后,维持一审判决。此后,姜某军与延边仁某公司均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工程量与工程款数额:姜某军认为原审仅认定3号楼二层彩铝窗框、5号楼塑钢窗框施工量,未认可其完成的全部施工范围,核定的554952元工程款显失公平,应按鉴定意见的1151762元支付;延边仁某公司则称已支付的126800元为案涉工程款,且姜某军施工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仅支付该款项具备合理性,然而该款项与3号楼和5号楼工程无关,同时认为鉴定意见未考虑现场实物灭失、工程质量等因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工程质量争议:双方就塑钢窗质量是不是合格、质量上的问题责任归属各执一词,因现场实物被拆除,质量鉴别判定难以推进。
3.连带责任与诉讼时效:姜某军主张延边州农某行实际控制延边仁某公司应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无足够事实和法律支撑;延边仁某公司主张诉请过时效,法院则认定时效未起算。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延边仁某公司主张的重复诉讼、诉讼时效及利息计算等异议缺乏依据,姜某军要求延边州农某行承担连带责任亦无足够事实和法律支撑,最终裁定驳回双方再审申请,原审判决生效。
尽管司法程序已终结,但围绕3、5号楼实际施工范围、126800元付款性质、工程质量责任划分等核心问题,双方仍存在比较大分歧,这起历时近20年的纠纷,其核心争议尚未得到实质性解决。
这起跨越近20年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经过多年反映,仍未有实质性解决。折射出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认定、企业管控责任界定等方面的复杂问题。从合同签订到多级法院审理,双方围绕核心争议的博弈从未停止,而司法判决虽给出了明确的裁判结果,却未能彻底消弭双方的分歧。
对于尚未解决的核心分歧,相关当事人若仍有异议,可依法通过检察监督等合法途径进一步主张权利,而如何平衡各方权益、彻底化解矛盾,也成为此类建设工程纠纷处理中值得思考的问题。法制社会,大家应当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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